万亿私募基金行业迎重磅新规。
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入口端、持续监管端、出口端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防范私募基金被利用为违法违规工具、私募基金领域管合法也要管非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安排。在扶优限劣导向下,政策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创投基金及重点领域并购基金,引导资本精准服务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面临着因资本循环不通导致经济效益快速消失、因信任循环损毁导致行业矛盾日益加深、创新循环受阻导致早期创新支持不足的系统性生态问题,《指导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首次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公开发文,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全方位回应目前面临的各项问题,也对下一步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
监管关口前移,短期内新设基金数量增速或将受影响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5%,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参与力量。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私募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完善机制、补齐短板、加强协同,实现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强化源头防控,要求把好私募基金入口关,明确要求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
汪澍表示,《指导意见》建立了“综合研判会商”制度,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关口从 “协会登记”前移至“经营主体(工商)登记”阶段,是本次《指导意见》在源头防控方面最重大的制度创新。
母基金研究中心创始人、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关于“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可以理解为一项新的“前置程序”,但需正确理解其定位。根据相关规定,“综合研判会商不属于行政审批”,并且“综合研判会商无异议意见,不代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股东或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因此,与其说这是提高门槛,不如说这是在明确节点和完善程序。通过地方政府牵头的前期研判,可以筛选出与本地产业规划、资源禀赋相匹配的机构,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营业执照。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新设基金的数量增速,但长期看,有利于引入高质量的基金管理人。
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
《指导意见》还提出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较2025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表述更加严格。
唐劲草认为,此举有助于精准解决长期存在的地方性基金乱象。过去县区级基金层级较低、设立门槛不高,部分地区存在“贪多求大”的同质化竞争,甚至有基金异化为违规招商引资工具,甚至变相增加了地方隐性债务风险。这次取消县级政府的审批权,并将其提级至上级政府管理,本质就是要把有限的财政资源更精准地用在刀刃上。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在“全面加强监管”一节中,《指导意见》特别提及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要求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等。
汪澍指出,这是第一次在国务院文件中如此系统地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体现了“管资本”与“管合规”并重的思路。近年来,部分国企投资基金由于管理缺位、风控薄弱,出现了投资决策随意、投向失控、甚至利益输送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指导意见》明确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国资基金管理人不能以“市场化运作”为由规避国资监管要求。
整合大势所趋,但“循序渐进、自然出清”或是主流
《指导意见》在提及政府投资基金与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时,都提及基金整合的问题。后续这两类基金是否会迎来整合潮?
一位基金机构人士对大河财立方记者表示,后续行业将迎来显著的存量整合优化阶段,不过在整合问题上,难度同样不小,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人”的问题,涉及机构和牌照的出让与承接。国企和政府基金的母公司往往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未来可能需要搭建全新的管理架构,将存量资产和人员进行承接和转移。
其次是“财”的问题,即出资承诺难以轻易调整。许多基金已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伙协议》,涉及社会出资人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出资承诺,这些承诺难以强制变更,整合需要与社会资本方、地方政府等多方重新谈判。
再次是“物”的问题,即存量资产的波动性难以处置。尤其是在当前IPO收紧、一二级市场估值倒挂的环境下,已投项目普遍存在账面浮亏或流动性不足等挑战。简单粗暴地在低位清仓,既会造成国有资产实质性亏损,也打乱了被投企业的长期资本结构。
最后是税收合规问题。早期设立的有限合伙基金税制安排可能相对粗糙。若进行整合,基金份额的转让、项目层面的交易交割,以及实现盈利后的税负清算,都将带来复杂且沉重的税收成本。
“因此,各地政府可能倾向于采取‘循序渐进、自然出清’的策略,即对定位趋同的基金‘有序退出,存量期满后不再续期’,同时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整合重组。”上述基金机构人士表示。
扶优限劣,创投基金、并购基金获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清晰传递了监管扶优限劣、精准引导资本投向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的政策信号。从政策功能看,该条款有两层含义:一是引导新设基金明确定位,使登记备案环节成为政策信号的传导器;二是为存量基金的分类管理、风险评价及后续扶持措施提供分类依据。
在登记环节做好区分已有现实路径。一方面,创业投资基金在现行备案指引下需要专门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另一方面,唐劲草透露,监管和行业也已开始探索为并购基金等特定类型基金提供特别标识或绿色通道机制,例如中基协设置了专门的绿色通道为投资上市公司的基金提供产品备案,类别为股权类上市公司并购基金。因此,这一条不仅在合规上具备可操作性,更是行业未来享受政策红利、对接国家级资金的关键“身份认证”。
汪澍认为,该部分集中体现了《指导意见》“促发展”的一面,与前面“强监管”的基调形成平衡。“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四个关键词精准概括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当前阶段的政策使命,《指导意见》将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明确了耐心资本的政策方向。此外,《指导意见》要求“更好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证监与发改部门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减少创投基金的合规负担,使其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投资主业。




